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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

不要谈税色变:企业报销费用中的涉税处

企业报销费用中的涉税处理,税务风险见诸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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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4]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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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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